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还原增值税申报?
税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但可以知道的是:
1、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扣税款造成少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应允许税前扣除
5、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超过三年追征期限不应再补税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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