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出票
出票:
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由票据的制作和票据的交付两部分构成。
出票是创造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一是出票行为是票据产生的前提,没有出票行为,就根本不存在票据。同时,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本身也就无效。
二是出票行为是各种附属票据行为生效的前提。附属票据行为是指在有效成立的票据上所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
在受理票据时,首先要按照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进行审查,必须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