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金融资产与其他综合收益

2017-05-22 11:1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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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IASB提出了一种新概念,即以“主体业务模式”为基础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一、金融资产分类

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IASB提出了一种新概念,即以“主体业务模式”为基础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根据这一模式,IASB建议把金融资产从目前的两类修改为三类,即:第一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二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IFRS9要求主体评估金融资产的管理模式。在他们看来,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这类金融资产价值应该根据合同现金流量来评估,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不满足这一条件的金融资产,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有些人认为,当销售资产的业务与以摊余成本计量为目的相违背的时候,那么这类金融资产就需要考虑销售资产的水平,并为此设定了一个非定量的标准,即:以会计上“超过非重大程度”的重要性作为参考标准。然而,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为了满足监管要求,金融资产无论是以摊余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都需要考虑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但这可能与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不相一致。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利益相关者希望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来计量,并把其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他们看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未必恰当地反映了管理这类金融资产的业绩,可能仅仅是为了反映公允价值的利得与合同现金流合并的报酬最大化。进一步说,这种核算可能产生非配比性,因为这样核算的金融资产可能会与保险合同负债的核算不一致。并且,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分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有鉴于此,IASB推荐了以下处理方法:根据合同现金流的特征,根据主体业务模式,金融资产应该强制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明确规定了以主体业务模式评估作为辨认“为收回现金流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依据。如此理解,业务模式评估的建议并非是为了增加一种业务模式,而是作为评价金融资产计量是否合理的一种测试方法。在IASB看来,依据合同现金流的特征,如果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为了收回现金流而持有,那么以摊余成本来计量金融资产就是合理的选择。

当然,对于一个主体来说,要评估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仅需要考虑过去销售金融资产的频率与重要性,而且要考虑未来销售这些金融资产的期望。而要实现这个目的,主体就需要决定来自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与未来导入的现金流是否相一致。现实中,金融资产的信贷质量与主体收回现金流的能力是直接相关的,现金流的可回收性与金融资产的销售目标并非不一致。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IASB看来,合同现金流的特征仅仅与支付本金和利息相关,是一种范围受到限制的金融资产。这种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其信息有用性由其本身来决定,报表使用者对这种信息的要求总是遵循一种惯常的模式,反映了这类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同保险合同核算的交互关系。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看来,IASB的这一做法,在消除美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些关键性的差异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显然,金融资产的这种分类法,还是有条件的。IASB认为,当且仅当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计主体才可以把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一,该金融资产要有合同现金流的特征且仅仅是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第二,要在相关业务模式内管理。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样划分的目的,从理论上来说,要比仅仅以摊余成本来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所反映的业绩要真实得多。因为对于这类金融资产,其管理模式要么为收取现金流,要么为出售,不管采取哪种模式,其业绩都会受到合同现金流或者公允价值可实现性的影响。

摊余成本反映了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获取合同现金流,公允价值模式则反映了现金流是能够实现的。按这样理解,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结果是,资产负债表以公允价值的持有量来反映,而损益表则以摊余成本来反映。基于这一事实,IASB要求这类金融资产强制性地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采用实际利率法,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确认;采用相同信贷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其损失在损益表中反映;累计的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在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反映,并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自权益部分转为当期损益。对于以上会计处理,如果没有其他综合收益,摊余成本的信息就会得不到反映,而这恰恰是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关键特征。

这样,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累积的利得或损失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就不会被重复反映:一个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就属于不可撤销选择权的权益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反映的公允价值的变化;或者,具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为了遵循会计一致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周期性地使用这些利得或损失是不容许的。对于一些权益工具,其减值测试是非常主观的,在金融危机中得到深刻反映。IASB要求强制性地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该采用与摊余成本计量相一致的减值测试方法。对于一些具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来说,其可归属于自身信用的累积金额不可以周期使用。因为这些金额具有偿还性质,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累计影响在到期时会自然地恢复到零。相反,一些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如强制性地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它们会在到期日前出售,由于公允价值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了,到期日自然不会自动转回。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正是遵循了这种模式,并采取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外币业务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来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采取与摊余成本计量相一致的模式。以摊余成本计量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损益表中反映,而其他汇兑差异则在权益表中反映。IASB认为,金融资产这样分类,可能会改善与保险合同负债之间的一致性,因为贴现率变化而引起的保险合同负债的变化会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得到披露。对于一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保险合同来说,无论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还是保险合同负债价值的变化,都会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得到恰当反映。对于利益相关方而言,可能会关心以公允价值计量会不会增加其使用问题。这在IASB看来,金融工具的分类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公允价值的使用,仅仅是为了保证提供信息的相关性。

迈斯库普与恩格斯特姆反对金融资产的这种分类法。他们认为,这种分类法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种方法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金融工具报告的复杂性。第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区分的业务模式不明确,从而在实务中难以准确判断哪种会计处理更合理。第三,保险合同负债的可靠反映未必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这类金融资产。因此,在他们看来,金融资产无论是以摊余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都应该计入当期损益,但他们支持“为收回现金流而持有”的业务模式与合同现金流评估模式。

在IASB看来,IFRS9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降低了金融工具核算的复杂性。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相比,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减少了分类数量,甚至减少了许多金融工具计量与披露方法。事实上,迈斯库普与恩格斯特姆同意这种做法,他们所担心的是本次修改会不会返回原路。在他们看来,摊余成本是最合适的报告基础,应该一致彻底地应用于整个金融工具的计量。同样,如果公允价值提供了更相关的信息,也应该一致应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是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的综合,概念含糊且不易理解。但他们承认,在许多情况下公允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增加资产信息的概念,在摊余成本下报告它是合适的,如果能得到清晰与明确的披露,这种附加信息又是非常必要的。

本次修改的理论依据是明确的业务模式是判断债务工具核算合理性的标准,不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都如此。这些不同的业务模式可以通过业务管理方法而观察到,其业绩也可以通过主体的人事管理来评估。在迈斯库普与恩格斯特姆看来,为持有发行在外的债务工具与为收回现金流而持有的债务工具,其业务模式是非常不同的,如何区分业务模式、如何判断合理性是困难的。例如,管理资产的目的是实现报酬最大化,而在哪里管理资产、采取何种业绩评估基础则是偶然的。资产报酬最大化、公允价值基础,都是一些明确的概念,但其本身不是会计处理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在判断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模式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在会计实务中必然会产生方法多样性的重大风险。虽然迈斯库普与恩格斯特姆认为区分业务模式存在主观性,但是他们承认还是有可能区分这样一种“为收回而持有”的业务模式:目标是赚取边际利率,通过销售资产实现公允价值的变化不是评估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他们不相信除这种业务模式以外的其他业务模式。迈斯库普与恩格斯特姆相信,如果公允价值确实是最合适的计量基础,那么,全部公允价值变化都是相关的且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持有债务工具的目的是报酬最大化,那么,仅仅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利息收入与把已经实现的价值变化计入当期损益并没有真实反映经济活动。进一步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给予主体一种管理损益的自由。在他们看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化计入当期损益,主体就没有能力把公允价值损益集中在某些因素上。

对于迈斯库普与恩格斯特姆提出的第三点反对理由,IASB认为,金融工具的这种分类与当前的保险合同项目一起正在规划中。一个临时性的决议是,对于与之相对应的保险合同负债,其贴现率变化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但在他们看来,IASB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利率变化不影响当期损益,其结果应该与市场变动相分开。为了避免这种方法可能出现的会计不一致性,有必要把资产价值变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便与保险合同负债相一致。这样的会计处理能否保持一致性,能否分离市场变动与投资影响,令人怀疑。如果有两个为收回而持有的保险合同负债,他们的期限与到期日相同,那么,它们的公允价值变化都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会有什么问题。可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合同负债的总金额分别在当期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有意义的,那么,在当期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之间就会产生不一致性。并且,如果与保险合同负债相对应的金融资产不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化,那么,把保险合同负债公允价值贴现率的变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就会产生会计上的不一致性,也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损害了财务报表的质量。如果把保险合同负债公允价值变化计入当期损益,就会满足配比性要求,能够清楚地辨认主体的业务模式。

三、其他综合收益与财务信息有用性

一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坚持认为,对所有金融资产都以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较为合适。可在笔者看来,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金融资产而言,同时采用摊余成本与公允价值两者核算更能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修改IFRS9,并不是试图增加或者减少公允价值的使用,而是试图确保一些计量比较特殊的金融资产所提供的信息更具相关性。如果计量特征和损益影响在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与合同现金流量方面是一起发挥作用的,那么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在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与不确定性方面更为相关。比如,持有金融资产是属于传统的存贷业务,显然是使用摊余成本来核算较为合适。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可实现现金流是来源于合同现金流回收还是销售,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主体业务模式提供了金融资产获取未来现金流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方面的有用信息。如果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收回合同现金流,那么以摊余成本来计量时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反映还是在损益表中反映都提供了未来现金流信息。可是,如果主体业务模式的目标是通过销售金融资产或者公允价值计量而实现现金流,那么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反映还是在损益表中反映也都提供了相同信息。

在金融资产核算中,“为收回而持有”的业务模式明确了以摊余成本来计量,大大改进了财务信息质量和有用性。理由在于,这种模式仅仅适用于为收回合同现金流而持有金融资产的处理,有助于评估主体未来现金流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进一步说,由于引进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种处理方法,金融资产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得到了提高。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反映了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损益表中反映了当期的影响,其结果是与摊余成本计量相同的。对主体业务模式来说,这样处理是恰当的。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金融资产,都会使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与财务报表相关。由于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存在的关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问题仍然是一种改进。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的是,修改后的IFRS9有一个清楚的业务模式来决定何种金融资产适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主体可以更好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方式,提高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在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方面评估的信息有用性。

四、结语

主体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决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方式。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是仅仅包括支付本金和利息且主体持有目的是出售而收回现金流,那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恰当的,而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就会导致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反映的信息不一致;如果主体持有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是仅仅支付本金和利息且主体持有目的仅仅是“为收回而持有”,那么以摊余成本计量是合适的,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摊余成本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体现了管理资产是为了收回现金流而持有。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对报表信息使用者有着重要影响。只有符合主体业务模式与合同现金流特征的价值变动才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对信息使用者理解信息并适时做决策有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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