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每个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张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奢、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县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县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且没有数量限制。
4.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困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5.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算需要而开立的账户。《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实际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使用对象的范围,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都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6.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棱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县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九的批文。
(6) 增资验资资金,应当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上述第(2)、(3)、(6)种情形,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7.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针对特定事项开立的存款账户。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建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空。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目的是保证特定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并且有利于监督管理。修订后的《账户管理办法》强调,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由此而见,该办法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新情况,《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纳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8.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县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姑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相关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11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但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