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服务置换怎么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存货)
应交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的)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为置换商品怎么做?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属货物的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即同时反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1)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货物,如果不涉及补价,原则上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需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十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进项税
(2)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如果涉及补价,则一方收到补价,一方支付补价,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有所不同:
①支付补价时:
可抵扣的入账价值 = 账面价值 + 补价 + 相关税费 - 进项税额
②收到补价时:
应确认入账价值 = 账面价值 - 补价 - 进项税额 + 相关税费 + 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 =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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