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撤资投资企业如何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从被投资企业撤资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股东之间的问题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发生的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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