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税务的帐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及采购成本入账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等相关科目)
二、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采购方是一般纳税人,2、取得了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用于应税项目
三、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还需要符合不是不动产的条件,如果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计入购建成本,如果该不动产使用了购入的已经抵扣的材料,还需要将对应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办理转出.
四,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全部计入购建成本,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等相关科目)
固定资产抵扣税务的帐务处理
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 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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