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 公益金 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 公司 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 金 累计额已达 注册资本 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公积 金 和任意公积 金 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 计提 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 行政规章 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 公司 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涉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然后向法人股东配股,法人股东在会计上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对其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有先后顺序?有什么限制?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