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会计处理怎么做?
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按应缴纳营业税款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按土地座落等级的单位税额乘以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事业单位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或被宣告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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