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项目的折旧费怎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企业一方面按会计处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编制分录;另一方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计算可扣除的折旧费,还可享受折旧费的加计扣除优惠,那么折旧费的加计扣除额如何计算呢?
按照上述规定,首先要比较会计处理的折旧费和税收处理的折旧费,如果前者大于后者,按后者的50%计算加计扣除额;反之,按前者的50%计算加计扣除额。但这只适用于会计处理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而税收处理上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法的情形。由于按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计提的折旧额不相等,是递减的,因此上述方法并不适用于税收处理上选择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情形。
为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折旧费的加计扣除额应按“当年加计扣除额=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上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计算。也就是说,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上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当年加计扣除额。
“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的计算是关键。“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中的“折旧”和“金额”应理解为累计数,即每年末比较会计处理的累计折旧和税收处理的累计折旧,如果前者大于等于后者,“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按后者的50%计算加计扣除额,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税收处理当年末累计折旧额×50%,当年折旧的加计扣除额=税收处理当年末累计折旧额×50%-上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按前者的50%计算加计扣除额,当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会计处理当年末累计折旧额×50%,当年折旧的加计扣除额=会计处理当年末累计折旧额×50%-上年末累计加计扣除额。
高新企业产品开发的折旧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color="#0000ff"]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果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1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从具体的折旧扣除的上限,到具体的当年加计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会计学堂为大家解惑研发项目的折旧费怎么扣除这问题,这些可以作为本文的解释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