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贵公司的固定资产调拨只是用于分公司使用,不属于销售行为,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这种设备调拨有两种处理方式:
1、账上资产作转移处理:
分公司收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总公司作财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
2、账上不作资产转移,总公司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累计折旧
分公司作财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总分公司之间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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