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研发经费总公司可以加计扣除吗
可以。
作为分支机构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要求,做到专账管理,准确核算,就能在总公司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境外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所附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属于上述合理支出范围,因此境外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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