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另外,也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履行增资的法定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接受投资者追加投资
企业成立时收到的投资与经营期间收到的投资,在性质与对企业的重要性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其会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投资者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入账,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超过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大多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因而基本不会出现资本溢价。但是,当企业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投资者的利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其原因主要有:
(1)补偿原投资者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
(2)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对于一般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盈余公积。借记“盈余公积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