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税款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7-06-23 10:46 来源:网友分享
1343
企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的偷税故意。

某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某外国公司)2009年成立,2013年账外收入1170万元,货款打入老板娘个人账户,产品成本已分批计入账面已售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该公司没有留抵税额且不亏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别是17%、25%。纳税评估补税后作了以下两笔分录:

一、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170÷1.17×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1170÷1.17×17%)

贷:银行存款420万元。

二、应交税费结转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

表面看来,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似乎没问题,但仔细思考后发现,账外收入属公司所有,应向老板娘收取,在没到账之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老板娘”。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娘11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万元(税后利润的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对比正确的调账分录和错误的会计分录后发现,该企业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者差额1170万元,错误的会计分录所反映的留存收益少。

外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或转增资本(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时,除非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规定,该股息在我国免于征税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补充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显而易见,错误的调账分录,让外资企业规避了10%的境内预提所得税。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补缴的税款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补缴的税款会计处理方式为:企业先做贷方冲销,准备金冲销,可以是实收资本或其他负债中的某一项;之后是进行账务处理,将补缴税款从应交税费科目中转到现金科目;如果存在抵税情况,则需要从抵税科目中转入税费科目;最后是调准,将贷方和借方进行核对,保证账务的完整性。拓展知识:补缴的税款,应交税费科目应结转汇总到收交税费科目,收交税费科目结转到实收资本或其他负债等,上述两类科目的凭证均是转账凭证。

  • 补缴土地出让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贷项目)。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

  • 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缴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的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 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缴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缴企业所得税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 税务稽查,补缴2019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请问老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你好 借 应交税费 检查 调整  ,贷银行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