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方式包括哪些?
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除公司法列明的上述出资方式外,还包括股权、债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也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之所以把那些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原则。
除上述可以出资的形式之外,对于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网络、营销网络等也已经开始作为出资方式,各地登记机关掌握的标准有所不同。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会计学堂整理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哪些如上,这些方式很好理解,难点在于这些要如何对比,这要从这些方式的特点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