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亏损所得税账务处理
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1.平滑企业不同年度的损益
所得税准则施行前对企业发生的可弥补亏损不进行特别处理,亏损额能从账面上直观体现出来,而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则能够平滑企业不同年度的亏损和盈利,下面举例说明:某企业2006年亏损1000万,2007年盈利1000万(会计账面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符合税法关于亏损弥补的规定,在所得税税率为25%的情况下,按照老制度进行核算,06年利润表仍是亏损1000万,07年盈利1000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时,第一年企业利润表上的亏损是750万,而第二年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账面上的盈利只有750万.
2.特定情况下会导致企业损益的实质性改变
所得税准则的账务处理对企业年度损益的平滑作用一般只能改变损益波动的幅度,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损益发生反方向变化.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会计账面利润会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反的情况亦可发生.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所得税费用的冲减,可能导致企业的会计账面利润由负转正的情况发生.
案例分析:企业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0、400、200、800,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①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②2010年
借:所得税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
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当期确认,账务处理 :
①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0
②2008年
借:所得税费用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③2009年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④2010年
借:所得税费用2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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