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进销差价。
小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日,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