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扣分两年如何做账?

2018-07-20 11: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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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扣分两年如何做账?甘于不动产的认证和抵扣相信有经验的财务人员一定都不会陌生。但是分期抵扣的不动产怎么做账却是很多会计新手感兴趣的话题。下面小编将仔细分析这个问题,欢迎阅读!

不动产抵扣分两年如何做账?

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不动产抵扣分两年如何做账?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增值税进项税分期抵扣怎么做账?

如果实际进项每个月都是大于销项,那么每个月不是进项少抵扣,而是预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税

贷:银行存款

在将来销项大于进项需要缴纳时再跟这个已交数抵消

不动产抵扣分两年如何做账?看完上文中会计学堂的整理和分析后,相信你们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收获.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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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不动产抵扣分两年如何做账

    不动产抵扣分两年的账目处理,首先要明确抵扣范围,一般是按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可以抵扣,然后要确定抵扣时间,一般是按照每年度抵扣。 在处理账目时,首先要确定抵扣时间,即在什么时候进行抵扣,一般是按照每年度抵扣,比如某公司在2020年6月份缴纳了房产税,可以在2020年度抵扣,也可以在2021年度抵扣,或者一半在2020年度抵扣,一半在2021年度抵扣。 其次要确定抵扣的金额,一般是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进行抵扣,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对于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抵扣金额可以不同。 最后要记录抵扣的细节,比如抵扣的具体税种、抵扣的金额、抵扣的时间等,这将有助于清晰地记录和分析不动产抵扣分两年的账目情况。

  • 分年抵扣的事吧。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64开分两年抵扣?

    你好,是的,对的分两年抵,按64分

  • 固定资产设备的进项抵扣分两年吗?还是只有不动产的分两年抵扣

    你好,不动产进项税额才需要分两年抵扣的

  • 不动产抵扣分2年抵扣,我们现有好多进项,暂时用不了,先认证后抵扣行吗,那我帐务如何做,

    你好!认证后做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可以先不认证做到待抵扣360天内认证在做账

  • 2016年5月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分两次抵扣,是只指不动产是吧?是认证后做账的时候分两次抵扣完吗

    您好,是指的不动产。是认证后分两年抵扣完的。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6180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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