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2017-06-28 14:1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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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与会计核算虽然在税法的允许范围内,但平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来进行纳税调整?

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允许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但会计处理上并未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请问,平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纳税调整?

答:折旧的会计处理通常是按照会计规定来做账的,折旧方法可以是年限平均法,也可以是工作量、年数总和、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税法上只承认直线法,且为各类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但同时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实际利润并不等于会计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里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并非指所有的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

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说明:该表适用于按照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的、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由于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依法选择加速折旧的,应当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该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上采用加速折旧的,则在预缴环节仍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的固定资产属于加速折旧范围的,不论会计核算是否采用加速折旧,均可以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政策.

总结:

1、会计处理按加速折旧,税法不允许加速折旧:预缴时可以按加速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

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由于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按照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的、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未按加速折旧,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前扣除.

4、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均未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是否需同步进行会计处理或以会计处理为前提,给企业产生了困惑。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作:“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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