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若其需要境外母公司提供人员帮助,入境进行中短期的技术性支持等工作,应当承担其相关费用。但若此期间该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境外母公司垫支,且持续超过一年,境内公司在归还此笔款项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我国的登记外债有着明确的范围。《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规定,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须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支付。也就是说虽然此笔款项为境外母公司垫付,但应当看作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应付款,而此部分是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的,因此也无需进行外债登记。企业只要根据基础交易的类型,找到其所属外汇规定直接进行对外支付即可。
附: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母公司垫付费用是否涉及税收问题(案例)
小王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税收政策解读会,老师出了这样一道例题:某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母公司垫付中国市场推广和营销费用,支出该笔营销费用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母公司”,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母公司返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收款”,贷记“其他应收款——母公司”,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小王:这只是个垫付而已,费用是真实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谁得利,怎么会涉及税收问题?
老师:那发票呢,是不是需要?
小王: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因此发票是一定要索取的,用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老师:那么发票抬头应该是境内生产企业,还是境外母公司?
小王:按照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该开具给实际承担费用的企业,即境外母公司。
老师:那相关人员的工资怎么处理?
小王:这个倒是没有想过,销售人员同时为境内、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其工资、薪金按理应分配到境内、境外企业中。
老师: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销售人员应该同时有两份工资、薪金所得?
小王:按照上面所说的,确实是这样,毕竟同时为两家企业服务。
老师:如果该销售人员仅有一份境内生产企业支付的薪酬所得呢?
小王:那么从税收原理出发,销售人员仅有一份境内生产企业支付的薪酬所得,则表明销售人员受雇于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认定为境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而且在境内提供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
老师:由于境内生产企业和境外母公司是关联企业,所以仅从表象来看,上述例题中的垫付确实不涉及税收问题,但是用独立交易原则去分析衡量,就发现其交易还是涉及税收问题。
小王:那么具体纳税额如何判断呢?
老师:假设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境内生产企业,境内生产企业同时向境外企业收取相关款项,则营业额应为实际收到的款项;假设开具发票的抬头为境外母公司,并由境内生产企业转交给境外母公司入账,境内进行“垫付”,则营业额为境内企业为境外母公司境内推广和营销发生的费用获得的补偿,包括应分摊的销售人员的工资、销售场所发生的租金等。第二种情况非常难以认定,原因是“垫付”在关联企业之间操作,境内企业不会对因帮助境外母公司从事推广和销售而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小王:“垫付”还能垫出税收风险。
老师:国际间的关联交易,很容易造成主权国家税收利益受损,所以对跨国的关联交易,各国税务当局都有严格的规定。境内企业帮助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内开展劳务的行为,并由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支付费用,结算上常以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实报实销”形式体现,记账上以垫付资金或借款为理由,通过“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核算,而境内企业收到费用后无须向境外企业开具税务制式发票,资金流动上也无须经过售付汇的审批,其隐蔽性非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