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假设购入某不动产1000,进项税额为110,分录如下:
第一年: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第二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为会计学堂整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分期抵扣方面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在抵扣进项税额方面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