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税收有哪些?
答: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纳税?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4)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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