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结算没有发票如何进成本
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判断:
要按实际结算价格预提成本: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土地增值税也要靠率,也要预提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工程结算时发票没有开完怎么办理
工程结算时发票没有开完是很正常的事情,一个工程完工紧接着就是工程结算,工程结
算仅说明这个工程施工费一共多钱、或者说甲方实际应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多钱,他与开发
票没有必然的联系,所说的开票就是当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用的,给多少钱到税务局开多少
票,直至还清都是这个程序。
案例: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项目于2013年6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但完工时尚有2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2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2014年7月才取得200万元工程价款发票。
该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结算A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200万元出包工程成本中的150万元(15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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