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业与乙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使用同一品牌,甲企业销售的购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费,反之亦然。2017年10月,丙公司在甲企业购买购物卡1万元,在甲企业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510元,税率为17%。在乙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元,税率17%;消费餐饮服务1060元,税率6%。月底甲企业根据乙公司购物卡消费明细,与乙公司结算3400元费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0
贷:预收账款——购物卡10000
丙公司在甲企业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3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3510÷1.17×17%)
主营业务收入3000
与乙公司结算: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34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34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3400
贷:银行存款3400
乙公司账务处理:
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2000
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收到甲企业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3400
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