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理大米销售业务时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并做了纳税申报,后发现错误将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冲回,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申报,现税务局认为我当时放弃抵扣,不让我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申报。发现错误,不能更正吗?
回复: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由于您已在申报期内放弃抵扣,则不能再作为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