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接送员工上下班,与A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要求A公司安排车辆(连同司机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里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按月结算,营改增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可否抵扣?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你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的接送服务,属于集体福利;因此,你公司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