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期确认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回复: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