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货物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将该业务分解为委托方销售商品及受托方购进商品两笔业务。作为一般购销处理,只对购销业务征收增值税。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受托方代销商品也作为应税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属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
代销业务收取手续费方式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既要将该业务分解为委托方销售商品及受托方购进商品两笔业务,对购销业务征收增值税;还要对受托方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那么,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故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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