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怎么缴印花税?
问题: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于购房业主签订的品房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答: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提示:此文件是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发的,在此之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直按“销售合同”征收印花税。现在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全部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问】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原先按照购销合同改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缴纳印花税的房地产企业应按商品房销售部分的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100%,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商品房销售部分的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40%,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某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当月的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000万×100%×5+1000万×40%×3=0.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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