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公司分摊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房地产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提供给公司内其他项目公司(均是法人企业)使用,项目公司按照银行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集团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如果金额很小就没必要进行追溯调整的,直接当做今年的业务处理就可以。这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所决定的。
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如果金额较大,上年度的报表又已经报出,那么就调整留存收益。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前两个均为调整分录。还要外加一个收到银行存款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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