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租补贴要交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目前没有提租补贴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问: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提租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提租补贴属于住房补贴范畴,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提租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属地区有其他执行口径的,可以按明确的口径执行,以下地方政策供您参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19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规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今后如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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