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依据上述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下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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