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居民企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通常已经在所得来源地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缴纳过所得税,如果我国政府再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必然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为解决国际重复课税问题,我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对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均做出相应的规定。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1.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为: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
(1)作为计算抵免限额依据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企业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可以弥补该国(地区)以前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以补亏后的所得作为计算抵免限额的依据。
(2)公式中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税率25%。
2.可抵免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跨年度抵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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