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有哪些?
答: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暂停征,不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存在简易办法征收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改增"后哪些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和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和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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