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碰到出处复杂的长期待摊费用你会怎么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M公司2014-2015年“营业费用”明细账时,发现这家单位两个年度都有这样一笔会计处理:
借:营业费用 1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万元
检查人员询问上述长期待摊费用的来龙去脉,财务人员的解释是:房屋租金支出,签了二十年的合同,2012年租金一次性预付,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索要当时支付租金的相关资料,财务人员推说以前的账簿不是她经手,不了解相关情况。
考虑到疑点较大,为了查清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延伸检查2012年M公司纳税情况。经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检查人员调取了M公司2012年账簿资料,在查看2012年账簿凭证时,检查人员找到了每年摊销100万元的来源。2012年10月的一张凭证显示着这样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0万元
摘要是“支付代建费用”,后附的原始凭证是若干收据和一个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显示:2011年M公司出钱找单位为金鑫公司代建门面房,代建费用2000万元。门面房建成后,产权归金鑫公司,而M公司有20年使用权。
一个月后,该公司对上述账务处理进行了调整:
借:长期待摊费用 2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 2000万元
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财务人员,了解了业务的全部情况。原来,M公司看好金鑫公司即将建设的门面房,通过关系找到了金鑫公司,而金鑫公司正好缺少建设资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合作。不过,按金鑫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门面房建设完成后对外出租,必须走招标程序,而一旦走招标程序,M公司能否中标不能保证。经过协商,双方采取了一个保险的办法:在建设阶段,M公司直接出钱找单位代建的方式“进入”,避开招标的流程,从而保证门面房一定归M公司使用。按商量的结果,双方把约定的租金金额作为“代建费用”,签署了个“代建协议”。2012年底,按合同约定,M公司款项已经全部支付金鑫公司,2013年1月1日起,门面房正式交由M公司使用……
但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这两个凭证,发现了问题:M公司先是记入“无形资产”,后又结转到“长期待摊费用”的2000万元支出,并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因此,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后续年度的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
金鑫公司收到租金,应当开具发票但并没有向M公司开具发票,使M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在摊销扣除时遇到了问题。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常见,而原因大多数是因为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引起。纳税人发生购买行为(货物、服务、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应当而且必须取得发票,否则,扣除就存在问题,一旦被稽查,会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因此,纳税人依法索取合法票据时,必须坚决有力,否则,苦果只能自己吞下。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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