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股权原值怎么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 第三章明确了股权原值的确认事项。
一般股权原值需按6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可见,纳税人发生认缴股权转让,在未缴付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应按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确认股权原值。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些条款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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