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的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是否在境外全程发生是境内接受服务和境外消费服务的首要区别,如果应税服务不是全环节在境外完成的,则不应视为"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在界定境内服务时,只要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任何一方在境内,即构成境内服务.否则,在境外全程发生的服务是境外消费服务.
委托境外研发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
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是居民企业经常出错的一个难点问题.浙江省启元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经常委托境外同行进行新产品设计的研发服务.服务过程中,境外公司会使用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服务成果归启元公司所有,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企业一直拿不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第四章第三条"特许权使用费的理解"作出的答复: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在界定境内服务时,只要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任何一方在境内,即构成境内服务.否则,在境外全程发生的服务是境外消费服务.上文就是会计学堂的解读,大家要注意实务执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