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需审批后才能扣除的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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