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报酬个税计算怎么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适用税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同其他员工一样的方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也就是说,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一般不能参加社保;而非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期间一般也已经缴纳了社保,退休后再任职,因已参加社保,我国政策规定同一个人不允许重复参保.
因此,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第三条受雇人员必须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社保"待遇这一点使得"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变得有其名无其实.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重新明确:
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也就是说,对退休后再任职,即使没有缴纳社保,但只要同时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仍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办理退休的情况介绍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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