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不是税.征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等文件。按月征收。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会计分录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具体为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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