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收入怎么确认?

2019-02-26 10:02 来源:网友分享
10481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专利技术,并以此获得主要收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国家科技局认定.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的 高新收入怎么确认?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收入怎么确认?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这个"定义"包括"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定性是定量的前提,定量是定性的延伸.专家评审工作是定性,专项审计工作是定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工作中,专项审计工作摆在专家评审之前,形成工作顺序的倒置.高新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要判断是否产品/服务提供中使用到的技术是否属于《重点技术领域》的规定.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收入怎么确认?

认定为高新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关于问题"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收入怎么确认"本文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高新企业"的相关资讯可以在会计学堂官网上搜索获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通过在线提问的方式向我们的答疑老师咨询!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电商不能开纸质票吗
    电商不能开纸质票吗?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作为从事电商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是可以开具纸质的发票,这个并没有要求电子平台从事的业务只能开具电子发票的;虽然说目前税务局鼓励企业多开电子发票,当并没有说电商公司不能开具纸质发票的.关于电商平台可以开具纸质发票的相关介绍资料,小编老师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对你们学习肯定有所启发的.
    2024-11-09 10
  • 借方表示什么
    借方表示什么?在企业账务处理中,借方的概念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很多学员应该都知道在企业的做账科目中,通常采用的就是借贷法入账,这个借方就是科目的借方余额,不同类型的资产或负债,借方代表的意思都是不同的;而在国际收支账户中,借方代表的意思又是不同的.更多与借方相关的介绍资料,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希望对你们理解学习有所启发的.
    2024-11-10 12
  • 万元版发票最高限额是多少
    万元版发票最高限额是多少?按照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企业开具的发票类型有很多种的,比如说万元版发票就是其中的一种.而很多学员可能不是很清楚,作为企业开具的万元版发票上限是多少.根据小编老师的经验,企业收到的万元版发票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也就是说可以按照99999.99元来开具的.更多关于万元版发票开具的相关知识,欢迎来阅读下述文章学习.
    2024-11-21 3
相关问题
  • 老师好我想咨询工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是咋样认定为高新收入,高企认定成功后生产的产品销售是高新收入吗?什么时候高新收入就消失了?

    参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 还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中的一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怎样的收入才算是

    你好,有知识产权做依托的软件开发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中的企业总收入包不包括免税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怎样申报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怎么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