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回迁房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回迁楼安置动迁居民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回迁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应按同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缴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为回迁户建造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没有评估价格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照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本企业当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同类商品房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回迁标准面积内的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结转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票证处理: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开具相应的发票.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案例: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占地10000㎡,土地成本已发生货币性支出5000万元,其中支付土地价款3500万元,拆迁货币补偿1500万元.另外,在本项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与拆迁户兑现回迁房60套(平均每套150㎡).
开发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占地面积6000㎡,二期项目占地面积4000㎡.2009年9月,完成一期12座500套75000㎡楼房建设,建安成本实际支出7000万元(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暂不计),一期有回迁房40套,剩余的20套回迁房在二期待建.假设一期房屋对外售价为3000元/㎡.请确定第一期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
该公司认为,第一期竣工12座共500套住房,其中的40套回迁房的建安成本应当分摊到剩余的460套可售楼房销售成本中,也就是460套可售楼房要承担500套楼房的成本,并且由于一、二期回迁房套数和面积不等,第一期成本高,第二期成本低,可以有效地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支出,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分析如下:第一期商品房的会计成本
1.土地成本货币性支出为3500+1500=5000(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000
贷:货币资金5000.
2.第一期回迁房40套建造支出(7000÷75000)×40×150=560(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0
贷: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560.
3.第二期回迁房20套因未实际发生,为反映成本的完整性,按照预算成本或第一期成本预提入账(7000÷75000)×20×150=280(万元)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的税务处理包括了流转税,财务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每个税种的缴纳方式是不一样的,还有关于税务的问题,可以点击咨询在线老师答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