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未收回的能否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核销其他应收款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215其他应收款科目第四款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批准部门应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里需根据各地的管理情况以及财政部门是否对主管部门授权,确定主管部门是否有直接批准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单位将核销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三、备查簿(与账簿相同),在该账簿中按会计科目及客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登记,登记核销时间,核销批准的部门,如以后收回的也要及时登记,并注明收回时间,何时记入大账,记入大账的凭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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