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含义,所谓基本工程建设项目其目的并非是经营需要,而是为了社会民生。比如说道路沟渠的修建。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但需要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用途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单位应上缴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缴。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缴结余,应逐级汇总上缴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发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建设项目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人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就是关于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注意下,基建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很多时候是专款专用的。此外建筑业通常是要预缴增值税的,我们列举了税法规定的预缴比例和方法,如果你对于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会计核算有什么疑惑,欢迎联系会计学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