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搬迁收入购置的固资再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1)取得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取得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时(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用搬迁收入购置的固资再投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形进行后续管理,现行法规并没有规定可以处置的最低年限。
但对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再是国税函[2009]118号中“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当然也不能再按规定进行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而应该按企业正常处置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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