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资产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二手货。
小规模纳税人不管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是销售旧货,都是按2%征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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