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银行存款支付采购成本费用分录
一、采购价格处理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
1.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存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二、用银行存款支付时的账务处理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购物资发生损失处理
一、采购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即正常损耗,指标的物正常磨损、挥发、氧化。“合理损耗”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损耗。并无具体比例规定,具体损耗量由各个企业根据日常盘点确定,同一种存货由于各个企业保管条件不同,合理损耗量也不同,但是合理损耗的量不能超过行业接受范围。
存货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价款应该计入存货成本,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按照新准则,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货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应计入存货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工业企业购入存货,根据企业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不同,核算过程有所不同,但存在均随同原材料结转到产品成本中。具体分为:当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计入“原材料”科目。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合理损耗部分计入“材料采购”科目,计划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计划单位成本乘以实际入库数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损耗部分,入库时最终是将合理损耗部分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损耗之外的物资毁损、短缺等,价款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不允许抵扣。
1.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或结转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需要申报)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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