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收回应收款会计分录
以现金清偿债务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①如果所收款额小于债权的账面价值时: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
②如果所收款额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但小于账面余额时
借:银行存款(实收款额)
坏账准备(已提准备)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什么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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