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食堂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⑴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税。那么如果机关食堂如果属于政府机关的一部分,是非营利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本身机关食堂是外包给一般公司企业,那么就不属于机关单位的一部分,就不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租赁集体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的出租是指房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实质所有权属发生变更时才要进行缴纳。作为租赁方,企业无需承担该笔税费。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方和出租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政府机关食堂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吗?”一题的政策依据和最后的看法,小编的观点是油食堂性质而定,虽然机关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但是若食堂属于机关单位一体,很难划分。我们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您对此还有不同看法,欢迎您和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交流,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