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所以这些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可以达到4800元哦~。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从2叭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3500元
(2)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①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3200元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以上详细介绍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是多少,也介绍了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一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一定要明白,自己的哪些收入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同时一定要清楚个税的允许扣除的费用是3500元,甚至可以达到4800元。如果你不是很明白,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